天津物业管理用房不计入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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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5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物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不计入公摊面积,物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同时要求,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3‰~4‰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办法》特别指出,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字样。同时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