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获得通过
加入收藏     复制链接     打印    
时间:2009-11-12


 
  日前,江苏省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该《办法》从规划、建设、验收等环节对江苏省的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实施后,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将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编制节能专章。编制城乡规划时,要考虑利用自然通风、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等节能因素。同时鼓励按照节能和环保要求,建设绿色建筑和全装修成品住房。
  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办法》明确新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十二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和宾馆、酒店、商住楼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在进行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江、河、湖、海附近的建筑使用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鼓励结合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建设一体化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设施。对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
  据悉,“十一五”后三年,江苏省每年将设立1亿元的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重点工作领域,包括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新建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适用成熟技术的推广等方面。 (建筑时报 邵生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