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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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17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公安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29号)精神,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全市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式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阶段(2009年11月15—3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通过送法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
     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10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所辖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长短、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辖区域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并报市人力社保局;涉及建筑企业的,同时抄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将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区县(自治县)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防控有效、处置得力、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将予以表彰。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2009年1月30日至2010年2月1日)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对本地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要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24小时全天候畅通,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加强领导,组建机构。为保证全市专项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联合成立了“重庆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检查协调小组,见附件1)。市专项检查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加强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欠薪逃匿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于2009年11月15 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于2009年12月12 日前汇总用人单位自查阶段有关数据,包括用人单位户数、自查涉及职工人数及其中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等(见附件2),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2月1日前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丁洁然,联系电话:63890365,传真:63890979,63890365。
 
     附件:1.重庆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用人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表
              3.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 庆 市 公 安 局         重 庆 市 总 工 会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下载1:  ONTZCI6RSMALO492.doc
附件下载2:  ONTZCI6RTHC5GITT.doc
附件下载3:  ONTZCI6RTH2M2EGW.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