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多项新规12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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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2-15

来源:中国建设报

    12月份,各地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一批法规开始施行,根据这些法规,深圳市将以城市更新的说法替代城市改造,上海市对施工扰民的管理将更为严格,昆明市加强建筑业劳保筹集管理……

  深圳市出台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自12月1日开始施行,对深圳市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在内的城市更新活动予以立法规范。

  办法中的城市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根据城市规划和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才会进行城市更新: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在城中村改造方面,办法明确,权利人可作为更新改造实施主体,改造项目无需由发展商实施,政府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项目可协议出让土地,实施主体在取得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与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期限重新计算。

  上海市规范施工现场管理

  12月1日起,《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其中对建筑施工过程现场设置及噪音、粉尘控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规定要求,除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预拌砂浆作业。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施工活动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违反规定并逾期不改正的,单项最高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出台高层消防安全规定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12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规定还要求,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畅通,消防车道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设置妨碍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高层建筑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江苏省对建筑节能专门立法

  12月1日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主要包括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制度、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积极采取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等内容。

  办法主要适用于城市民用建筑,并鼓励农民采用节能建筑作为自建低层建筑。办法要求,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对新建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要的公共建筑以及12层以下住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施行

  12月1日起,《淮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对供热规划与建设,供热机构经营模式及供热设施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城市供热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城市供热管网覆盖的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条例要求,供热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经批准停止供热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热用户;需要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停止供热的同时通知热用户,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条例还提出了实现分户控制、以表计量的要求。

  太原市立法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12月16日,《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开始生效。根据办法,府城整体格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依法应当保护的其他内容将被列为依法保护之列。

  办法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注重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和风格;适应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不得违法拆除、改建和扩建。对于无法实施原址保护且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昆明市立法加强建筑业劳保筹集管理

  根据12月1日生效的《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实施细则》,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建筑业企业专户资金支付劳动者民工工资的使用情况,发现挪作它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不良记录公示。

  细则明确,建筑业劳保费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建筑业企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建筑业劳保费专户资金满足企业购买上述保险两年费用之外的剩余部分,可以用于支付企业劳动者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建筑业企业专户资金支付劳动者民工工资的使用情况,发现挪作它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不良记录公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管委会劳保费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建筑业劳保费筹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台市施行两部住房保障法规

  12月1日起,《烟台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烟台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对经适房保障对象、低收入标准、上市交易等方面做出新规定。

  根据两部办法,经适房保障对象将中低收入家庭调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保障对象由城市低保家庭扩大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3840元~14256元;廉租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8300元。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为无房户或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在经适房的上市交易方面,办法根据国家规定,明确为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的,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比例为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

  深圳市、佛山市推广预拌混凝土

  12月1日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和《佛山市建设局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规定,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并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佛山市范围内供应、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规定要求,深圳市工程项目混凝土需求总量超过10立方米或者一次用量超过5立方米的,均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或者属特种类型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袋装水泥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此外,深圳市还鼓励和扶持六类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项目:一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二是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三是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四是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五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六是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

  佛山市要求,市外企业向佛山市建设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的,供货前必须先到佛山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并接受佛山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因质量问题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经调查确属企业责任的,其返工、补强等的费用,由生产企业负责,并按合同约定赔偿需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记者  张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