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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标准造价网        时间:2023-6-6



关于修改《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浙建站市〔2023〕4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决定对《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培育活动指引〉的通知》(浙建站〔2019〕35号)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点:“取得乙级及以上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满三年”修改为“经工商注册并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满三年”。


  二、将第九条“如仍使用原单位资质的”修改为“可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