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新规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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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5

来源:中国建设报

  新年伊始,多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国家及地方法规开始施行,涉及保安、业委会、房屋登记、劳动合同、房屋安全管理等多个方面。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此外《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筹备以及履行的职责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承担的指导和监督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旨在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国土资源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提出,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决定举行听证的,要在举行听证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被申请人必须参加。规定还要求,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由国务院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等行为。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条例自2010年1月1号起施行。《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

  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经江苏省人大常委批准的《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于2010年1月1号起施行。

  条例有关小区停车位归属的界定非常引人注目。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和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没有参与共有面积分摊的汽车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建设单位所有;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汽车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对于附有汽车车位所有权房屋转让的,条例规定,不再拥有本建筑区划内业主身份的,也就是原本在小区内只有一套房屋的,汽车库位应当连同房屋一并转让;单独转让汽车位的,应当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同时,条例引入的房屋登记簿的概念,成为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房屋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形式,主要记载房屋的基本状况、权利状况等。过去,房屋权属证书是物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今后,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持久性的登记簿,将成为房屋物权的另一个法律凭证。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于2009年9月24日,由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如有违反,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赔偿。同时,条例规定,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加班加点工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不得算入最低工资标准之中。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新修订后的《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对房屋使用安全、危险房屋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等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在条例中,增加了被雇佣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业主未获批准私自拆改房屋,受罚的不仅是业主,还有被业主雇来干活的人,雇佣人最高会处以1000元的罚款。(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