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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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8-5

 
关于开展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建(科)发[2010]31号
 
各市、县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乙级(含暂定期一年)资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检查依据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四)《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五)《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造价咨询企业进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宁建(科)发[2010]3号)。
    三、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条件以及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等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1、股份结构、执(从)业人员数量、人员到位情况、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现状是否符合已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
    2、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关系、注册关系及社会保险是否合法有效;
    3、经营业绩情况;
    4、资质证书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行为
    1、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无故违背咨询合同的行为;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时,在规定的时限内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4、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为;
    5、是否存在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
    6、在咨询活动中是否存在以实施商业贿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7、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
    8、是否存在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行为;
    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
    1、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他国家标准规范和我区有关规定;
    3、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
    4、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检查结果和处理办法
   (一)检查结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受检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以及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报送检查材料的,专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受检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相应资质条件,也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定期检查结论为合格。
   (二)处理办法。对专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工程造价执业专业人员,将按以下办法处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检查材料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消其资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提出的资质申请。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予以撤消。
    3、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资质;企业不重新申请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撤销其资质。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法处理。
    4、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职权由设区市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对应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下达《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建议书》,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职权,实施处罚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5、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的行为,按照行政处罚职权由设区市或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6、对区外进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有关证据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此次专项检查情况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检查方法和步骤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查
    企业应按检查内容认真自查,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一式三份,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检查表以及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签订和完成的全部咨询合同和造价成果文件的明细清单一式三份报送至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各市建设局全面检查
    对本辖区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和初查结果,形成正式文件一并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全区抽查
    全区抽查自2010年10月8日开始,抽查时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组织全区抽查时,当地建设局须予以配合。
    六、检查人员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组:
    组  长:郑德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副组长:郭  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成  员:卢巧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处长
         刘  军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计划财务处副处长
         孙  迈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副站长
         杜保民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副站长
         殷小玲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科长
         孙宁琪  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科员
    各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检查,由各市建设局具体组织人员实施。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建设局要高度重视,把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与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检查力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市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各市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被检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取证材料登记表》(附件4),由检查人员和被检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或个人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私自对外泄露有关情况,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结果汇总表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项检查取证材料登记表
    附件可通过宁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网址: www.nxccic.com.cn)。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表.doc